导读:在竞争尤为激烈的互联网行业,高管跳槽、被挖角时有发生。但对于企业来说,高管离开不仅是人才流失,还可能造成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重要信息泄漏,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害,连百度、高德、搜狐这些大企业也吃过亏。因此,对高管的竞业限制就极为必要,而企业应如何通过这一招保护自身的利益?
(本文转自公众号:CEO法律参考)
据雷锋网旗下新智驾媒体消息,景驰科技的创始人兼CEO王劲,在百度的强势攻击下,已在近日离开景驰。
景驰科技的主营业务为智能汽车。创始人兼CEO王劲曾在百度的自动驾驶事业部担任总经理,离开百度后即带领新团队,在美国加州组建起景驰汽车,在智能驾驶这一方向快速前进。而景驰也在去年年底将总部搬回国内,落地广州。
然而在去年的12月,百度以王劲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将王劲及景驰科技起诉至法院,并索赔 5000 万元,百度的诉讼理由主要包括以下3条:
百度和王劲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不招揽百度员工义务及保密义务;
王劲离职时既未向百度返还存有百度重要商业秘密的电脑等物品,亦未做任何离职交接;
离职后,进一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以景驰公司创始人和首席执行官的名义进行业务拓展,并在中国市场与百度直接竞争。
对于百度的诉讼理由,景驰当时回应称,百度的控诉没有事实依据,还在去年12月将景驰的总部搬回国内,落地广州。
但是百度随后抛出一份署名为“王劲”的《承诺函》,却似乎佐证了百度的部分主张。
《承诺书》上,“王劲”承认丢失由百度配发的工作电脑和一体机,并承诺承担由此引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其中就包括泄漏电脑中涉及百度的商业信息、技术信息的法律责任。
其次,王劲在百度时期担任总经理职位,具有竞业限制的法定义务;且王劲与百度在劳动合同上约定了竞业限制,那么无论是从法定义务还是从约定义务的角度,王劲都应遵守。王劲在国内开展智能驾驶业务,与百度的自动驾驶业务构成竞争,显然违反了义务。
因此,从已有事实和材料来看,百度的胜算更大。而王劲离开景驰的消息,似乎也印证百度在这一场纠纷中胜出。
竞业限制是指,禁止劳动者到其他有业务竞争的公司兼职,或禁止他们在离职后一段时间内,到其他竞争对手公司工作,包括劳动者自己创业。这项义务包括法定的义务和合同约定的义务。
法定义务: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也就是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三类人员属于法定的、受竞业限制的人员。
约定义务:不受法定义务限制的劳动者,如果和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也需要遵守义务,同时可以和公司约定,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
竞业限制的出发点,是为了保障企业的商业利益。受这项义务限制的劳动者,通常都是公司内掌握或熟知重要商业信息的成员,劳动者跳槽到其他竞争公司,就会带走很多重要信息。
信息不像有形的物件,可以要回来留在公司,因此极容易泄漏。对于公司来说,这些商业信息、技术信息可能投入成本极大,却被竞争对手用“挖角”的方式轻易获得,长期以往将会严重搅乱市场秩序,不利于行业和市场的良性发展。
高德诉滴滴“挖角”: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7年2月,高德软件有限公司以侵犯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滴滴”公司。高德表示:“滴滴”伙同高德公司内部高级经理,还拉拢掌握核心机密的六员工跳槽,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因此索赔总计7500万元。
高德方面称,他们发现原来在高德担任高级经理的胡某,从高德公司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加入了与高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滴滴”公司,还联合“滴滴”劝诱高德公司另外6名高级或资深工程师跳槽“滴滴”,而这些员工都掌握了高德的商业秘密,部分人在离职前还大量拷贝了公司商业秘密。
此举使高德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被干扰和破坏,侵害了高德的公司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为此,高德公司对“滴滴”公司以及上述各前员工分别索赔1000万元经济损失。
目前案件的审理阶段和判决结果尚不确定,双方也没有公开当前的情况。
搜狐提起仲裁:成功限制离职高层跳槽优酷
前搜狐视频版权影视中心总经理马筱楠(马可),在离职后加入优酷,就被老东家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为由,提起仲裁。
在马可与搜狐签署的《劳动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了其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费,竞业限制的有效期将持续到2018年8月,但马可在2017年3月就到了与搜狐存在明显竞争关系的优酷工作。
据媒体消息,马可任职搜狐视频期间,先后负责“版权采购业务”和“自制剧业务”两块核心业务,尤其在版权领域有一定影响力,其加入优酷可能会给搜狐视频版权合作等业务造成较大的不良影响。
最后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裁决马可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向搜狐双倍返还违约期间已收到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继续履行对搜狐的竞业限制义务。
1、以下人员具有法定竞业限制业务: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除此之外,对于入职后可能接触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的员工,在入职时就要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
2、保密义务是员工的法定义务,公司可以不给保密费。但竞业限制需要给补偿金,否则协议会失效,员工离职后即便竞业,也不用承担后果。
3、保密费可以在月工资里发,但竞业限制补偿金一定要在员工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内,按月发放。如果实在要在月工资里一起发,注意留存证据,在工资明细中也要注明为“竞业限制补偿金”,防止员工反悔说公司没发补偿金。
4、对客户信息等公司核心经营信息,需要采取技术加密等保密措施,严格限定知悉信息的人员范围,以降低信息泄漏的风险。
5、除了向员工主张违约责任外,如果员工离职后跳槽其他竞争对手公司、并泄漏原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而该公司明知员工泄漏“老东家”信息还使用的话,被侵害的公司还可以以“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竞争对手公司及该离职员工侵犯商业秘密,获得更大程度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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