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这是第四篇解读TS相关条款的文章,主要来说明下关于“董事会”以及与其直接相关的“一票否决权”条款内容,希望通过对这些条款清单的解读,来帮助创业者们提高对于TS的认知,帮助你们更好的融资,助燃创业小宇宙。
(本文转自公众号:氧气资本)
董事会条款:“投资完成后,公司董事会由[x]名董事组成。投资人向公司董事会委派 x 名董事。”
典型的董事会条款会设置董事会人数,以及选举董事方法。通常每轮融资的领投方会有一个董事会席位,对系列涉及到投资人权利的会有相关的一票否决权(这个是董事会层面的一票否决权)。
创始团队设置董事会的原则是要把握住团队对董事会的控制权,这也意味着团队要保证成员在董事会中占到多数。同时,董事会作为公司日常运营决策机构,为避免出现投票平局,董事会席位宜设置为单数。
早期融资阶段,创始人任命的董事占董事会多数。早期投资人、能给公司带来资源的投资人以及持股比例最大的投资人可以委派董事。在极少数项目中,若创始人不能委派足够数量的董事,为保证创始人的投票权重,可约定创始人一人享有多个投票权。
项目在后续融资中可能会发生多个投资方参于投资的情况,如果每个资方都给予董事会席位,在满足前面条件的情况下会造成董事会臃肿,大大影响决策效率。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项目最好提前与前几轮投资方进行磋商,约定好某些规则,比如可以考虑使用“禅让”机制,即创业团队可以与早期投资人协商在A 、B 轮的时候对董事会席位进行禅让。因为 A 、B 轮投资方利益与天使投资人利益趋同,依然能起到保护利益的作用。
另外,针对一些参投的小额投资人可以设置“观察员”的角色,让这些小额投资人可以对公司情况进行了解,但“观察员”没有表决权。
成熟的董事会,会有更多的成员,一般包括CEO,一位创始人,几位VC代表;当然也会有更多的外部董事,一般是经验丰富的创业者或者项目所在上下游行业的的其他公司高管。
总之,创始人应该关注该条款,防止组建一个糟糕的董事会,使创始人失去对于企业的运营控制权。合理的董事会结构,应该是权利相互制衡的。
一票否决权通常体现为股东协议中的保护性条款,其目的是保护投资人作为小股东(通常持股不超过30%),防止其利益受到大股东侵害,因此要求某些可能损害投资人股东利益的公司行为必须获得投资人的同意方可实施。也就是说,即使其他股东同意,投资人对公司的这些行为仍享有一票否决权。
一票否决权具有自身的合理逻辑,创始人不必视其为洪水猛兽。聪明的投资人都能够明白,公司的成功依靠的是公司管理团队,投资人过多干涉公司运营层面更可能导致“双输”的局面,如果创始人遇到过于苛刻的一票否决权要求,完全可以跟投资人直接沟通,也很可能发现其实是投资人的律师过于认真,而非投资人的本意。
创始人跟投资人双方阐明各自的考虑,有理有据地磋商,其实很容易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平衡点,因为从整体来看双方的利益更多时候还是一致的。
从创始人的角度来讲,在理解投资人保护自己的本意和一票否决权的逻辑后,应该在签署TS之前就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尽早提出合理的修改建议,比如:是不是早期的投资人已经有了董事席位,就没有必要再另外单设投资人(股东)的一票否决权了?一票否决权覆盖范围里涉及公司交易的金额限度是不是应该设的更高一些?考虑到后续投资人往往会要求更严格保护的可能性,本轮融资的一票否决权是否可以再调整一下?
最好不要等到创业者和投资人签完了TS才让律师介入,那时创业者的律师如果要求修改投资条款中的一票否决权内容就会显得异常被动,投资人的律师也不会在没有经过投资人的同意下接受你方的修改提议。
对于一票否决权,需要注意的是:
1/否决权的结构安排
否决权行使可能会在公司股东会的层面,也可能是在公司董事会的层面。在股东会的层面是指,如果没有投资者的同意,那么有一些决议是不能通过的。董事会亦然。
2/否决权的范围
在融资谈判过程中,一票否决权的关键往往在于一票否决权的范围。作为创始人,当然希望一票否决权的范围越窄越好,特别是早期的投资人最好没有一票否决权,但是投资人或者投资人的律师则希望对公司的更多重大事件拥有一票否决权,也不难理解投资人要一票否决权是为了保障投资安全,避免创始团队出现极端损害公司、投资人利益的情况发生。
虽然如此,但是投资人掌握过多的否决权可能会影响到创业公司的灵活决策,因此创始团队与投资方可以在保障投资安全的情况下,去商量出一个灵活的机制。
早期天使投资人因为投资的金额和股权比例比较小,没有必要坚持通过一票否决权来保护自己或者说否决权的范围会比较小,但是随着轮次往后,投资人会要求更多的权利范围。战略投资人出于战略投资的目的,则会要求得到更多公司的控制权和控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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