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合伙人离开了,怎么办?

说个很残酷的事实,一个公司从无到有的过程,合伙人离开是个大概率事件,翻遍几个上市公司的团队名单,几乎所有的公司都有出现过合伙人离开的事情,只是“时间问题”。所以不要讳疾忌医,应该正确面对这个事情。

如何处理呢?应该分提前和事后解决来讨论

提前准备:合伙协议

最最重要的是协议条款先写明白(参考:郑明龙律师的文章《干货:创业团队的合伙协议怎么签?》)

1、合作背景

合伙背景很容易被忽略,但这恰恰是最基础。阐述合作背景,是对合伙人之间据以合作的资源整合分析,是合伙人之间各自的角色定位和对项目的贡献的梳理过程。

2、创业项目概述

创业项目是合伙事业的载体,开工之前,总得把要做什么事情,做成什么什么样搞明白,包括项目类型、经营范围、领域、定位、运营模式、项目推进计划、发展愿景等。

3、出资

出资方式。法律规定的出资方式包括资金,土地、厂房等不动产,汽车等各种动产,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知识产权权益。创业实践中,有些人是以技术、特定劳务或特定资源出资。那么,这种出资形式可不可以?法律有明确规定劳务不能作为出资方式,认为特定资源及未经评估的技术也是不可以的。创业实践中得通过条款进行技术处理,进行合法化。

出资期限。出资期限包括资金到位,动产和不动产权利转移,在创业团队中,常见的转移是知识产权权益转移。出资方式及到位期限,得明确约定,确保合伙人的合作资源同步到位,保证创业项目的顺利推进。

4、股权比例

一般而言,出资比例就代表了股权比例。但实际上,我辅导的很多创业团队不是这样安排,因为出资很多情况下仅是考虑资金因素,没有考虑到合伙人对项目的综合贡献因素和价值;且,在做股权结构时,都必须要考虑到股权激励池、未来融资及引进新合伙人的股权代持。所以,在股权比例条款中,不能做常规约定,对于有代持情况的,应予以特别明确。

5、分工

分工方面,应该不难,在合伙人之间决定共同创业的那一刻,应该都对彼此分工有明确的认识和界定,但还是要通过书面的方式固定下来,谁是CEO、CTO、COO,要确定下来。明确分工的重要性还在于直接关系合伙人在项目的职责,完美的合伙人团队结构是背靠背,各自独当一面,你做你的事,我干我的活,通过书面的方式确定下来,也是决策权限的依据。

6、盈亏承担

这是很重要的条款,其意义不言而喻。合伙创业不能只拿情怀说事,情怀不能当饭吃。所以呢,盈亏还是得说清楚,包括盈利怎么分享,亏损怎么承担,其中的原则、规则和流程,应先小人后君子。

7、薪资

创始合伙人一般都是没有发薪资的,如果要薪资的话,可以借鉴Google等模式,创始人发象征性工资,每月1美刀。这个条款看是可有可无,但当如果创业项目IPO的时候,回首坚持拿象征性工资的艰辛岁月,也是一件很开心的事情。当然,对于需要拿薪资的合伙人,还是要做具体约定。

8、财务

创业团队的财务一般都是很不规范,没有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此时,虽然没有专业人员配备,但还是要规范资金保管、支出、记账和监督。

9、决策和表决

合伙人依法享有法定的股东权利,这点是毋庸置疑。但创业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其决策和表决权,必须不同,必须引入分歧表决规则。创业团队需要核心,这个核心是CEO,是老大,是带头大哥,所以,在创业项目及团队重大事项表决方面,应当赋予CEO及其重要甚至一票通过和否决权,但同时,要做老大,也必须有担当,就其决策行为承担责任;对于专业方面的问题,比如产品功能及定位,应当首先CTO负责合伙人的意见,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的,而CTO坚持的,这时,如CEO支持CTO意见的,则由CTO继续执行,但CEO和CTO承担连带责任。

10、股权成熟

关于股权成熟机制问题,很重要,Z律师在此前的文章《Z律师观点:创业团队的股权架构设计》一文中,已做概要阐述。

11、股权稀释

创业项目在融资时,肯定要稀释股份,一般而言,创始人的股权都是按股权比例平等稀释,但也有不作平等稀释的情况,也有股份代持的特殊情况。因此,对于股权稀释,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具体安排。

12、创业项目保护

创业项目是合伙人的心血,是合伙人的心肝宝贝。但一般的合伙人协议,容易忽略对创业项目的保护问题。

创业团队在创业过程中,很容易因为各种分歧,而导致合伙人分崩离析,部分合伙人退出,带走创业积累的技术、知识、经验和模式,另起炉灶。

为防止这种情况出现,我一般要求创业团队在合伙协议中,必须有加入保密、竞业限制、同业禁止、全身心投入和商业模式保护条款。商业模式保护条款比较少见,在美国,商业模式是受法律保护的,但并没有包括商业模式。但法律未列入保护范围,不意味着不可约定。即对创业项目的商业模式进行明确约定,谁要是另起炉灶或泄密,就得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13、股权转让、退伙和吸收入伙

为保证创业项目的稳定性,一般禁止合伙人对外转让股份。

创业过程中,部分合伙人因各种原因退出,及因项目需要引进新的合伙人,都是很正常,但合伙人的退出及入伙必须要讲好规则,否则,对项目的影响是非常大,甚至是致命的。这里,就必须对退伙的准许事由、退伙流程,吸收入伙条件、表决和流程,都必须进行详尽的约定。

14、清算

清算条款也很重要,创业项目固然想要成功,但也得考虑可能存在的失败的情况,对创业失败后合伙事业、财产的清算流程和规则进行约定,特别是对于创业过程中取得的知识产权成果的清算,尤为重要。

事后解决:股份回购/股权落实

公司如果处在初创期,离开的合伙人要是对股权不太在意, 把剩余的股权留给还在奋斗的兄弟们。

大规模的公司, 股权比初创公司更值钱了, 这个就需要大家坐下来商量一下了, 一般来说也有两种解决方案:公司或股东进行回购股份和股权落实(股权如何落实到个人)。

知乎楠爷也写了篇文章《闲话限制性股票回购:为什么按照上一轮估值回购不靠谱》为什么楠爷说的这个是正确的呢?其实原因很简单,在公司没有IPO或者并购之前,所有的估值都是不被市场广泛承认的,我举个例子吧:

小A在2012年获得行权资格,按照当时公司估值1000万美元拿到了公司限制性股票。2014年,公司C轮估值到了4亿美元,2016年行业不景气,公司发生了巨大的困难,小A也不太顺心,想离职,此时公司也想对外融资,但是估值已经跌到了1亿美元,那我们试想一下,小A离职的时候,公司会以四亿美元估值回购他的股票么?这显然不可能。这是个制度性问题,如果我们只看到公司当前估值相当于上一轮涨了三倍就要答应这个回购条件,那么未来公司估值下跌,公司股东和在持股的员工损失只会更大。我们很多人看问题,只看到自己的利益诉求,看不到公司在统筹这个事情上的难度和不可操作性。

再说上市公司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去年股灾之后,很多上市公司推出了员工激励计划和期权计划,但正式授予的时候,股价比当时定的期权价还要低,使得很多公司的激励计划直接流产。员工都不傻,不会高于市价参加激励计划,那么公司为什么还要以上一轮估值回购呢?上市公司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制期内回购,都是原始价格回购,直接注销的,从未听过按照上市公司某个时间的市值回购员工股票的,这不合理,也无法操作。

但是已经出现这样的结果应该怎么办呢?笔者的建议就是,在足够好的工资+业绩奖金机制的基础上谈限制性股票,基本不要考虑期权。目前看,行权成本,行权周期,限制条件和纳税,对于一个普通人来说,毫无意义,如果以显著低于行业标准的工资+奖金,只是为了期权,毫无意义。
合伙人离开一些不能做的事儿

合伙人离开的时候,双方有些事情尽量不要去做。

不要把商业机密或者没有谈好的事情公开
不要去公开炮轰或者埋怨
不要因为某些利益而产生纠纷
不要把以前的旧账翻出来
不要去讲一些公司内部的商业模式(企业战略)

本着“好聚好散”的原则,以上对于事情的处理并没有什么帮助,且可能激化矛盾,对公司和两方本人带来不利的舆论影响。

而且在一些关键时间点, 大家都处于一个很敏感的状态, 很多无意的动作可能都会被曲解或者误解,所以最好还是尽量少做动作。

亲兄弟,明算账, 才是真兄弟

合伙创业的初衷肯定是志同道合、互相认可,但是创业道路避免不了发生态度不合、合伙人离开的情况,各位创业者还需理性看待,做好事前的准备,想好事后的预案都是有必要的,失去了一个合伙人还能再招,如果因为大家利益矛盾,互相伤害, 甚至公开撕逼那就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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