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17 年 7 月 10 日钛媒体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篇名为《36氪再陷“涉嫌诈骗”漩涡,中国股权众筹已近落幕》一文,曝光36氪对外长期包装为“明星项目”的猿团“涉嫌诈骗”,引起了互联网创业圈不小的震动,也让很多人开始重新关注“股权众筹”一词。
据文章曝光,猿团创始人是“老赖”,曾因欠债上过成都法院“被执行人名单”。在猿团项目成功完成两轮融资共1500万元后, 老板于2017年春节过后失联“欠薪跑路”。
事实上,这已经不是第一起被爆出的“涉嫌诈骗”的股权众筹项目了。而股权众筹自一诞生,就因伴随着很多风险点而褒贬不一,在实际操作出现的风险和问题事件也屡有发生。
那么股权众筹到底是什么?既然存在那么多风险,为什么还是有很多人前赴后继呢?
众筹模式起源于09年的美国的众筹网站Kickstarter,众筹,译自Crowdfunding,指大众为某个项目、某个人或某个公司募资,以资助其创作、创新、创业,实现梦想,在2011年开始进入中国。
众筹的主要形式是利用互联网和社交网络向公众发布和展示自己的创意和项目,争取大众的广泛关注和支持,进而通过众筹平台获得所需资金和资源,并对投资人予以一定形式的回报。
众筹一般分为四类:
捐赠众筹: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无偿捐赠(我给你钱你什么都不用给我);
实物众筹:投资者对产品进行预购,公司拿到资金后进入生产阶段(我给你钱你给我产品);
股权众筹: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股权(我给你钱你给我公司股份);
债券众筹: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我给你钱你之后还我本金和利息) ;
在互联网创业大环境下,股权众筹是指融资者出让创业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借助互联网上的众筹平台,将其准备创办的企业或项目信息向投资者展示,吸引普通投资者加入,并以股权形式回馈投资者的融资模式。
股权众筹的融资方的目的是获得支持创业项目发展的资金和资源,众筹的产品或者说筹码是作为未来收益的原始股权;而投资方通过出资的方式,获取创业公司的原始股权。
股权众筹无论是从单个项目的筹资规模还是从回报形式上看,对投资者与融资者都极富吸引力。
对创业者来说,股权众筹降低了创业门槛和融资难度。
“股权众筹”的本质逻辑是通过资金去链接资源。一个创业项目的初期成长,最需要的是钱,但最不值钱的也是钱,“股权众筹”则提供了一个社区的概念,给了项目许多跨圈层的资源,更有利于创业项目的早期推广。
对投资者来说,众筹了降低个人投资人的门槛,很多普通的投资者也能参与新时代创新创造,并有机会获得丰厚投资回报,参与新一轮的社会财富分配。
通过股权众筹平台,投资者可以用很小的投资金额和庞大的投资项目数量,分散投资风险。
对社会来说,创业门槛降低,激起了底层创业的活力,增加就业机会,能给年轻人更多的机会。
可以想象一下,如果更多怀揣着成为BAT梦想的创业公司采用这种模式,并且获得成功,那么中国就会诞生一批千万级甚至过亿的富翁。这对那些怀揣闲置资金的普通投资课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梦想和诱惑。
自“众筹”一词进入中国,就在这片土地上快速发展开来。2013年国内正式诞生第一例股权众筹案例,2014年国内出现第一个有担保的股权众筹项目。
更得益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引导,借助这股热风,“股权众筹”得以进入大众视野,在2015年迎来了一个飞速发展的阶段,也正是这一年,市场上出现了多家众筹平台,京东众筹、天使汇等就是在这时候创立发展起来的。
也正是在2015年的野蛮生长阶段,股权众筹的风险点也一直被强调,其中最受关注的风险点有以下两点:
1. 是否为“非法集资”等法律风险
从形式上看,众筹融资与非法集资极为相似。许多人甚至将众筹融资与非法集资划等号,从根本上否定众筹融资的合法性。但是,只要注意“股权众筹”与“非法集资”之间的根本区别,即是否存在社会危害性,就能做出判断。
补充:股权类众筹有六条法律红线
第一条法律红线:不向非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第二条法律红线:不向超过200个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第三条法律红线: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股份;
第四条法律红线:对融资方身份及项目的真实性严格履行核查义务,不得发布风险较大的项目和虚假项目;
第五条法律红线:对投资方资格进行审核,告知投资风险;
第六条法律红线:不得为平台本身公开募股;
所以,从这些法律条款中就可以基本判断,问题股权众筹项目纠纷中,众筹平台是否应当负法律责任。
2. 信息不对称与平台监管缺失
金融服务的风险,往往来自于“信息不对称”。
普通投资人无法获取众筹项目的全面信息,所以很难判断一个创业项目是否值得投资。投入的资金去向及使用情况如何,在实际操作中也是一个难点。
这时候,众筹平台的出现实际上是作为一个中间人的作用。一方面帮助众筹项目获得更多的宣传机会,成功众筹;另一方面也负有帮助普通创业者筛选、审核众筹项目和监管的责任。
但是因为市场的逐利性质,经常出现众筹平台监管缺失的情况,特别是在中国的政策及法律监管缺失的情况下。
我国的股权众筹多采用“领投+跟投”的投资方式,由富有成熟投资经验的专业投资人作为领投人,普通投资人针对领投人所选中的项目跟进投资。这种机制可以通过专业的投资人带动更多没有专业能力但有资金和投资意愿的人参与进来。
所以,在政策与监管缺失的情形下,这种推荐引导的投资方式往往会抓住投资者的投资心理,容易增加众筹平台、领投人、融资人之间恶意串通,欺诈跟头人的风险。
如果领投人或众筹平台与融资人之间存在某种利益关联,便会出现领头人带领众多跟投人向融资人提供融资,众筹平台审核不严或直接不审核就进行项目推广的情况;如果领投人或众筹平台名气很大或跟投的人数众多,便会产生“羊群效应”,造成许多投资人在不明投资风险的情形下盲目跟风。一旦融资人获取大量融资款后,便存在极大的逃匿可能,最终的风险和“苦果”让跟投者买单。
但这是不是意味着中国股权众筹就要落幕了呢?
美国针对众筹出台了《乔布斯法案》(和苹果的乔布斯并没有关系,是jobs的音译)的相关规定,对众筹的方式和金额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2014年12月18日,中国也出台了《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证监会对于众筹的监管。
那么问题来了:
你认为中国的股权众筹真的就此落幕了吗?
VIA:大兵小匠